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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基本制度與政策復習要點:抵押權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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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段話不理解,既然未登記,抵押合同即無效,怎么還存在清償?shù)膯栴}?

  【回答】學員lyh20060816lb,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在不動產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發(fā)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不會發(fā)生未登記的抵押權與已登記的抵押權之間清償順序的問題。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動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而不要求必須辦理登記。動產抵押權無論是否辦理登記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一原則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法律規(guī)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這一規(guī)定,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shù)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那么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后,其相互問均不得對抗,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

  ★問題所屬科目: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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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0:1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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