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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七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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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房屋登記的范圍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可以參照

  10. 房屋登記的基本要求

  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以單方申請為例外

  以查驗申請資料為主,實施必要的實地查看

  按房屋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11. 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房屋登記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房屋滅失

  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其它

  12. 公用設施和管理用房的登記

  建筑區(qū)劃內(nèi)依法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管理用房的登記

  由開發(fā)企業(yè)在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只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13. 登記時需要實地查看所情形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在建工程式抵押登記

  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所有權注銷登記

  其它

  14. 房屋登記申請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但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由相關共有人申請

  申請登記材料應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應提交經(jīng)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15. 予以登記的條件(5條件)

  主體一致

  與規(guī)劃證明材料及登記簿記載一致

  申請內(nèi)容與材料證明事實一致

  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不存在不予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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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3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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