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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存與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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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否獨立于違約責任而存在于現行立法中,是實務中必須搞清楚的理論問題之一。其重要性以例說明:甲向乙購買一批棉布,雙方約定質檢期為乙收到貨物后十日以內,半年以后甲發(fā)現所購的棉布質量不符合約定,起訴至法院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乙則抗辯甲在約定的質檢期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其交付的標的物符合約定,不應再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我們假定現行的合同法規(guī)定了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那么交付中物的瑕疵應由瑕疵擔保責任制度調整,排除了違約責任在該領域的適用。案例中甲因怠于檢查并在質量異議期內未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乙無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可能。由于質量異議期間消滅的是權利本身,而非僅是勝訴權,這甚至影響到當事人的訴權行使和法院的裁決方式。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情況下甲當敗訴無疑。如果合同法中沒有規(guī)定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甲以違約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在訴訟時效內主張乙違約,應無法律障礙當勝訴。

發(fā)布:2007-04-09 09:5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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