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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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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糾紛處理方式

  (一)民事訴訟概述

  1.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zhí)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的基本特點

  (1)公權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

 ?。?)強制性

  強制產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訴訟,另一方也被強制參加訴訟。

  結果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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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根據(jù)其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

  2.仲裁的適用范圍

  (1)《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不適用《仲裁法》的仲裁(適用其它法律法規(guī))

  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不能仲裁的糾紛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適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都認可

 ?。?)專業(yè)性

 ?。?)靈活性

 ?。?)保密性-不公開審理

 ?。?)快捷性-一裁終局制

 ?。?)經濟性

 ?。?)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無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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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4:3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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