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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復習資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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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運輸

 ?。?)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2)對運輸工具的要求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shù)钠渌kU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yè)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對運輸企業(yè)的規(guī)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他們必須掌握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并經(jīng)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jīng)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對運輸和裝卸作業(yè)的要求

 ?。?)禁止郵寄

  4.登記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shù)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三、違反該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大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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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2.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相關部門

  3.非法從事生產、儲存和經(jīng)營的責任人

  4.危險化學品單位

  5.包裝、容器的生產和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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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責任

  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有關證照。

  行政處分:降級或者撤職。

  2.刑事責任

  違反《條例》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非法經(jīng)營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

  受賄罪;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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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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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1:5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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