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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答疑精華:缺陷及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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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

  新增固定資產的價值,實質意思是說原來投資的費用形成固定資產的部分吧。原來建筑安裝及需安裝設備還有一些其他費用形成了固定資產。

  第一個問題,那么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費用指哪些呢?

  第二個問題,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實質區(qū)別是什么呢。缺陷責任期最多2年,質量保修期期限也有相關規(guī)定。請問質量保證金,是過了缺陷責任期就退還的嗎。還是在質量保修期后退還呢。

  【回答】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新增固定資產是指通過投資活動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資產價值。包括已經建成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價值和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價值及有關應攤入的費用。它是以價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果的綜合性指標,可以綜合反映不同時期、不同部門、不同地區(qū)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果。

  按照新的財務制度和企業(yè)會計準則,新增資產按資產性質可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等四大類。

  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構成

  (1)第一部分工程費用,包括設備及工器具費用、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

 ?。?)固定資產其他費用,主要有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工程監(jiān)理費、工程保險費、聯合試動轉費、辦公和生活家具購置費及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其他費用等。

 ?。?)預備費。

 ?。?)融資費用,包括建設期利息及其他融資費用。

  二、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稱為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關系密切,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缺陷責任期者是發(fā)包方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不過從利益來考慮,如果缺陷發(fā)生在缺陷責任期內,對于承包人沒有進行維修的行為,發(fā)包方是可以從質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發(fā)生在保修期內缺陷責任期外,那么對于承包商不維修的行為或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通常來講保修期是長于缺陷責任期的,特別是對于大型工程。而我們在日常的一些小項目工程中,常常將缺陷責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擬定中混用,或許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不過這對我們進行大的工程來說可能會造成很大損失的。當然對于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將缺陷責任期的期限等于保修期的期限,不過在用詞的時候應該準確,至少作為擬定合同的己方應該明白其代表的含義。兩種常見的缺陷責任期條款為:承包商須修理、矯正及改正任何在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承包商須在缺陷責任期內保養(yǎng)有關工程。第一種缺陷責任期條款是規(guī)定承包商有責任改正在有關期間內出現的缺陷。任何在這期間屆滿后出現的缺陷都不會在這種條款范圍內,而且承包商的責任并不包括改正任何工程上出現的意外損害。而第二種缺陷責任期條款是規(guī)定承包商有責任維護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使其保持在缺陷責任期開始時的狀況。所以一般而言,第二種條款所規(guī)定的責任會比單單改正缺陷的為大。不過這種條款通常都會連帶給予承包商權利,以獲得進行任何并非因為承包商出錯所引致的缺陷改正工程費用。質量保修期跟缺陷責任期完全不是一回事。質量保修期是安照法律法規(guī)及工程合同條款規(guī)定對工程在保修期間出現質量的問題進行保修,這個期限根據法規(guī)強制標準和合同要求而定(例如房屋建筑及基礎設施一般是70年,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是5年等)。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而需要對工程項目承擔責任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實質上就是指預留質保金或者保函的一個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國際上最長為十二個月,即一年。兩者的具體區(qū)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fā)生質量缺陷后的修補預留的金額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余的保修金(難免有發(fā)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80號內均有規(guī)定;

  缺陷責任期在建質[2005]7號,最新的《標準文件》(九部委令56號)的合同通用條件內有。

  ★問題所屬科目:造價工程師---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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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30 11:1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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