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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輔導:施工合同條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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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條件》范本。新范本在維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合同結構和條款內容作了較大修訂。新的版本有以下幾方面的重大改動:

  1.合同的適用條件更為廣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基礎上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不僅適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裝工程施工。

  2.通用條件條款結構改變

  通用條件條款的標題分別為:一般規(guī)定;業(yè)主;工程師;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職員和勞工;永久設備、材料和工藝;開工、延誤和暫停;竣工檢驗;業(yè)主的接收;缺陷責任;測量和估價;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和支付;業(yè)主提出終止;承包商提出暫停和終止;風險和責任;保險;不可抗力;索賠、爭端和仲裁20條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條目數少,但條款數多,克服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號不在一起的很多條款,使得編寫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瑣的缺點,盡可能將相關內容歸列在同一主題下。

  3.對業(yè)主、承包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更嚴格明確的規(guī)定

  4.對工程師的職權規(guī)定得更為明確

 ?、偻ㄓ脳l款內明確規(guī)定,工程師應履行施工合同中賦予他的職責,行使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的或必然隱含的賦予他的權力。②如果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規(guī)定權力之前需先獲得業(yè)主的批準,則應在業(yè)主與承包商簽訂合同的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內注明。合同履行過程中業(yè)主或承包商的各類要求均應提交工程師,由其作出“決定”;除非按照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將該事件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或仲裁機構解決外,對工程師作出的每一項決定各方均應遵守。業(yè)主與承包商協商達成一致以前,不得對工程師的權力加以進一步限制。通用條件的相關條款同時規(guī)定,每當工程師需要對某一事項作出商定或決定時,應首先與合同雙方協商并盡力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則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并適當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后再作出公正的決定。

  5.補充了部分新內容

  隨著工程項目管理的規(guī)范化發(fā)展,增加了一些《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沒有包括的內容,如業(yè)主的資金安排、業(yè)主的索賠、承包商要求的變更、質量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爭端裁決委員會等,使條款涵蓋的范圍更為全面、合理。

  6.通用條件的條款更具備操作性

  通用條件條款數目的增加不僅表現為涵蓋內容的面寬,而且條款約定更為細致和便于操作。如將預付款支付與扣還、調價公式等編入了通用條件的條款。

  《施工合同條件》具有全面、完整的通用條件的條款規(guī)定和專用條件部分條款的編制說明及范例,使用時可結合項目的特點編寫。本章以下各節(jié)內容僅就與第六章有區(qū)別之處的部分作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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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10:3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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