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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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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轉讓合同權利的合同成立,并且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后,合同權利轉讓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

  所謂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第三人)之間發(fā)生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的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而且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件、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讓與人應當擔保其讓與的合同權利不存在瑕疵,如果讓與的權利存在瑕疵并因此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讓與人應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合同權利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首先,在讓與人(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表現在:如果是全部轉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如果是部分轉讓,讓與人與受讓人要么按份共享債權要么連帶共享債權,債務人履行債務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

  其次,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表現在:債務人在受到轉讓通知后,即應當按照是全部轉讓還部分轉讓的具體情況,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其債務。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為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合同法司法解釋》第27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責任編輯:駱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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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2 11:1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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