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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工程資料移交建設單位的實施細則2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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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料的定義:通常情況下,工程資料應包含基建文件或前期文件、監(jiān)理資料、施工資料、竣工圖等四部分。在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中,基建文件或前期文件的形成與收集、整理、編制工作由公司或京投公司承擔,不需向地鐵運營管理商移交,其編制要求另行規(guī)定。本文件中提及的“各參建單位應移交建設單位的工程資料”僅指監(jiān)理資料、施工資料和竣工圖部分。
按照公司和各參建單位(即: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設備安裝及(或)供貨單位)簽訂的合同約定和工程資料分級管理的要求,各參建單位應向建設單位統一移交4套完整工程資料存檔。4套工程資料的組卷內容和編制工作應該完全一致。
除本節(jié)第(四)條所述內容外,原則上,首先應保證向京投公司移交一套完整工程資料的原件;其次,應分別向公司和運營管理商移交1套工程資料的原件(注:其中,外來物資資料在原件份數不夠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清晰完整的復印件);并同時向運營商移交1套工程資料的復印件。
為保證地鐵運營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系統設備工程資料(如:通信、信號、AFC、安全門等工程)的隨機文件及系統安裝盤等原件,應統一移交運營商存檔,此部分資料不需移交公司和京投公司。
發(fā)布:2007-08-10 12:2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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