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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咨詢工程師知識點: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和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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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生法律責任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客戶和工程咨詢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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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咨詢機構方面的責任;

  1、違約:

  違約責任承擔的一般方式:

  我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民法》上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具體講,主要有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執(zhí)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2、違約金具有懲罰性:

  定金對于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xiàn)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責任方式上,合同法確定了違約金與定金擇一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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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23 13:2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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