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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考試教材重點:合同爭議的解決
2015年招標師考試科目《招標法律法規(guī)》是2015年招標師考試重點考試科目,本文章幫助您系統(tǒng)復習2015年招標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招標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產生的各種分歧。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即概括為四種解決方式:當事人自行協商,第三人調解,仲裁和法院訴訟。
對于合同中出現的爭議的解決方式的選擇,同樣取決于當事人自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就選擇,并把選擇出的方法以合同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以在發(fā)生爭議后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則將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1)協商
(2)調解
調解方式在中國可分為三種,調解機構調解(含人民調解),仲裁中調解和法院調解。調解機構調解包括兩類,一類是人民調解,一類是機構調解。
3)仲裁中調解則不同于其他調解,是在仲裁過程中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進行的協調活動,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由仲裁員充當調解員,并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具有法律的執(zhí)行力。仲裁中調解在建設工程糾紛中得到了積極有效的應用。
4)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爭議各方依據各方同意的仲裁協議,按照約定選用的仲裁規(guī)則由仲裁庭對爭議進行裁決公斷的爭議解決方式。
(4)訴訟
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手段之一,是在國家司法機關權力的介入下,對民事糾紛通過法定程序進行的解決。訴訟程序經過長時間的發(fā)展和不斷的改進,并且由于其自身的特點以及法院生效判決的強制性和確定性,在建設工程合同的爭議解決中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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