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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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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gòu)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quán)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guān)部門,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jié)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guān)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jīng)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fā)布:2007-08-08 16:2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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