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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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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關于印發(fā)公文處理辦法和請休假制度及考勤管理辦法的通知運人社局發(fā)〔2012〕31號各科室、各單位:現將《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文處理辦法》和《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休假制度》和《運城市人力資...

 

 

關于印發(fā)公文處理辦法和請休假制度及考勤管理辦法的通知

運人社局發(fā)〔2012〕31號
 

各科室、各單位:

  現將《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文處理辦法》和《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休假制度》和《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考勤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文處理辦法

          2.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休假制度

          3.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考勤管理辦法

      

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2月7日                                                        

 

附件1

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公文處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fā)[2000]23號)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收文辦理

 

第一條  凡發(fā)送來的公文(包括正式文件、信函、電報等),統(tǒng)一由辦公室簽收、登記、編號,應填寫《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文承辦卡片》,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并提出分批或擬辦意見后,送局領導閱示,交有關科室(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直屬事業(yè)單位、下屬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科室()、單位)辦理。

審核重點:是否由本機關辦理;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公文,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可以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局領導一般不直接接受報文。

第二條  公文辦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科室()、單位的,應明確主辦科室()、單位。緊急公文,應明確辦理時限,在呈請局領導批辦時,視情況可復印給承辦科室()、單位。

第三條  承辦科室()、單位應按局領導批示意見,認真負責、及時準確地辦理。按規(guī)定時間及時組織研究,提出辦理意見,由分管領導審定。未規(guī)定辦結時限的,應當在1周內辦結。

對緊急公文和重要公文,應確定專人負責,在限期內辦理;涉及其他科室()、單位業(yè)務的,應主動聯系、協調,共同辦理。

公文辦理完畢后,應注明辦理情況、辦結日期和承辦人姓名,把公文原件和有關材料一并交辦公室歸檔。

第四條  對送局領導批辦,交科室()、單位承辦的公文,辦公室按照“誰轉送誰催辦”的原則確定專人,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

 

第二章   行文規(guī)則

 

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以“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公室”名義對外正式行文。

第六條  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請示、報告,向各縣(市、區(qū))印發(fā)的政策性、指導性文件,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洽談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等,以“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名義行文。屬于規(guī)范性文件,在送辦公室審核前,須經仲裁和法規(guī)科按程序審核備案。

第七條  召開全市性會議的通知;向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單位答復問題和審批事項等,以“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公室”名義行文。

第八條  市公務員局、市外國專家局可與局聯合行文,一般不單獨行文;與相應部門、單位聯系工作或對本系統(tǒng)業(yè)務進行具體技術指導,可以信函的方式行文。

第九條  與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相對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下一級人民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條  向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本系統(tǒng)的重要行文,應同時抄報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十一條  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部門的,應當以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級部門。

第十二條  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報告”不夾帶請示事項。

第十三條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領導個人報送“請示”、“報告”、“意見”。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請示”、“報告”或報送“意見”,按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公文種類

 

第十五條  制發(fā)公文,應根據行文目的、性質、以及工作職責和與主送單位的行文關系,選擇正確的公文種類。

(一)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公文,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不相隸屬部門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zhí)行的事項,任免機關和直屬單位干部。

(二)報告

適用于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有關詢問。

(三)請示

適用于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請求指示、批準。

(四)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請示事項。

(五)意見

適用于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六)決定

適用于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人員;變更或者撤消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七)函

適用于與不相隸屬部門或單位之間洽談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八)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九)通報

適用于在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tǒng)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十)通告

適用于向社會各有關方面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事項。

(十一)公告

適用于向社會各界宣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六條  公文一般由發(fā)文機關標識、發(fā)文字號、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題詞、抄報機關、抄送機關、印發(fā)機構和日期等部分組成。根據公文處理的需要,還應包括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簽發(fā)人、附注等。

(一)發(fā)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在前面。發(fā)文機關標識:

正式文件: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公室文件

信    函: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公室

(二)發(fā)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fā)文字號。發(fā)文字號:

正式文件:運人社局發(fā)+〔年份〕+序號

運人社局字+〔年份〕+序號

運人社黨組字+〔年份〕+序號

運人社任字+〔年份〕+序號

運人社干字+〔年份〕+序號

運人社職字+〔年份〕+序號

運人社辦發(fā)+〔年份〕+序號

信    函:運人社局函+〔年份〕+序號

運人社辦函+〔年份〕+序號

以上發(fā)文字號中,冠以“局發(fā)”、“辦發(fā)”的用于下行文;冠以“局字”的用于上行文或平行文;冠以“黨組字”的用于印發(fā)局黨組文件;冠以“任字”的用于人事任免;冠以“干字”的用于報請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冠以“職字”的用于職稱評聘。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年份用全稱;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序號按不同發(fā)文機關代字分別編排。

(三)各科室(局)發(fā)函,統(tǒng)一使用局信函格式,以辦公室名義發(fā)函。

(四)制發(fā)的上行文應注明簽發(fā)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五)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標明發(fā)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加書名號,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六)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規(guī)范化簡稱、統(tǒng)稱。

(七)公文附件,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八)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原則上按照《國務院主題詞表》和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要求標注。

(九)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zhí)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統(tǒng)稱。

(十)公文的成文日期以簽發(fā)人簽發(fā)日期為準。與其他部門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fā)部門負責人的簽發(fā)日期為準。電報以發(fā)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fā)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以局名義發(fā)文,加蓋局印章;以局黨組名義發(fā)文,加蓋局黨組印章;以辦公室名義發(fā)文,加蓋辦公室印章。由主辦并與其他部門聯合上報的公文,只加蓋局印章;由局主辦并與其他部門聯合下發(fā)的公文,應加蓋各部門印章。

(十二)公文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十三)制發(fā)緊急公文應根據緊急程度標明“特急”或“緊急”。其中電報應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十四)公文如有附注(需要其他說明的事項),應當加括號標注。

(十五)公文制發(fā)的紙張、印刷要求和要素排列順序、標識規(guī)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執(zhí)行。

 

第五章   發(fā)文辦理

第十七條  科室(局)應注重提高公文質量,規(guī)范公文管理程序,確保其權威性和嚴肅性。涉及其他科室()、單位業(yè)務的,應主動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有分歧,由局分管領導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公文草擬科室(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送交辦公室,按規(guī)定程序報請局長或者提交局務會議協調、決定。

第十八條  擬制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guī)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guī)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fā)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具體年、月、日。

(四)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五)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等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用漢字外,均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十九條  公文草擬完畢后,應填寫《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文稿紙》,統(tǒng)一使用打印稿呈報,經科室(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送交辦公室審核。審核的重點是:行文依據(上級文件、局長辦公會記錄和有關批示)及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和擬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規(guī)定等。

審核同意后,按規(guī)定呈送局長或局分管領導簽發(fā)。領導批閱、修改、簽發(fā)的原稿由辦公室存檔。

(一)以局黨組名義行文,由黨組書記簽發(fā)。

(二)以局名義制發(fā)的上行文,須經有關局領導審核,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簽發(fā)。

(三)以局名義或其他部門會簽制發(fā)的下行文或平行文,須經有關局領導審核,由局長或主持工作副局長簽發(fā)。

(四)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報告、請示,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簽發(fā)。

(五)轉發(fā)文件、業(yè)務和事務性文件或以辦公室名義行文,報相關局領導審核后,由分管副局長簽發(fā)。

第二十條  在公文正式印制之前,擬制人必須對文件清樣與簽發(fā)文稿進行校對,辦公室文秘人員應進行復核,重點是:審批、簽發(fā)手續(xù)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tǒng)一、規(guī)范等。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按程序逐級復審。

 

第六章   公文印發(fā)

第二十條  統(tǒng)一由辦公室安排在機關文印室或指定的印刷廠印刷、裝訂,公文電子版本,應當在機要室留存。

第二十一條  公文印制完畢后,按照預先核定的數量,將公文交由草擬科室(局)向主送、抄送、抄報單位發(fā)送。應呈送局領導、發(fā)給各科室(局)、單位的公文,由辦公室專人負責呈送和分發(fā);同時預留3份公文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文由辦公室專人統(tǒng)一收發(fā)、審核、用印、歸檔、銷毀。

第二十三條  公文不公開發(fā)布的,須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并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公開發(fā)布的公文,同正式印發(fā)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編印公文、內部資料、書籍等,須經辦公室審核,局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統(tǒng)籌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內部崗位調整或調離,應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是公文處置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對局機關、直屬單位公文處置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應對上級機關和局下發(fā)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按照政務督查制度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大事記的范圍及收集

(一)上級領導來檢查、視察工作;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參加市人社系統(tǒng)相關的各項活動;局領導的重要活動;本局召開的重要會議及重大工作部署和決定等。

(二)各科室(局)主要搜集分管領導參加的各項工作與活動,以及以本科室名義召開的各種影響較大的會議。

(三)各科室(局)應于每月5日將本科室大事記整理交辦公室及時匯總編發(fā)。超期不交即按照無大事記處理。

第二十九條  局屬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公文處置的相關制度。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2

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休假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效能建設,規(guī)范請休假管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請休假類型包括法定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病假、事假等。除法定休假外的各類型假均須本人填寫《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休假審批表》,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三條  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在元旦、春節(jié)、婦女節(jié)(限女職工)、清明節(jié)、勞動節(jié)、端午節(jié)、國慶節(jié)休假。國家法定休假天數及工資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年休假。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一)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當年轉正定級人員從下一年度開始執(zhí)行),年休假5天;滿10年至20年的,年休假10天;21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剖遥▎挝唬紤]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落實工作人員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請事假累計15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2)請病假累計超過45天的;(3)經組織批準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其脫產參加復習考試等所需要的時間,超過本人年休假時間的,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五條  事假。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應當從嚴控制,一年事假期限累計一般不超過15天。

第六條  病假。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因病無法堅持正常工作,可申請病假。根據縣級以上(三級甲等)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及實際情況,按有關請假審批程序酌情給假。

第七條  婚假。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本人結婚,婚假一般為3天。符合晚婚規(guī)定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可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

第八條  喪假。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一般給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時,可另給予路程假。

第九條  產假。女職工享受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已婚婦女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符合晚育規(guī)定的,女方享受產假12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jié)育措施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假期延長至180天。

第十條  探親假。工作滿一年的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與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日在內。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30天。

(二)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三)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第十一條  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要堅持請休假制度。

(一)局領導請休假。

按《運城市市管領導干部請假報告制度》規(guī)定,履行報告審批手續(xù)。并將往返時間、地點、聯絡方式通知局辦公室備案。

(二)科以下工作人員請休假

1.請休假程序是本人申請,填寫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休假審批表》(病假需附病歷),科室(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按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2.科室(單位)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的,由分管領導批準,局辦公室備案;1天以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長審批,局辦公室備案。

3.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內的,由科室(單位)負責人批

準;1天以上的,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同意,報分管領導批準,局辦公室備案。

4.請假5天以上的,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意,報局長審批,局辦公室備案。

5.因事外出或生病等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先履行請假手續(xù)。嚴禁事后補假。

6.請休假期滿返回單位的當天辦理銷假手續(xù),否則按誤假處理。

各種假期的待遇,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對于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休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外借人員和臨時人員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表:1.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休假審批表(樣式)

2.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差外勤備案單(樣式)

 

 

 

 

 

附件3

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考勤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運行,全局人員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上下班。實行“人臉通”影像簽到制。到崗后立即簽到,離崗前及時簽退。

第二條  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上班750830,下班為11301215;中午上班14201500,下午下班17301815。(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guī)定作相應調整并及時通知)。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jiān)督實施。

第三條  全體干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后再外出辦事。因公務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審核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報辦公室備案,因公務外出完畢后,要及時銷假參加考勤。

第四條  請銷假須填寫請假條一式兩份,一份科室(單位)自存,一份交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

第六條  人事科確定影像考勤人員名單。局辦公室加強影像考勤管理,每月5日公布上月影像考勤情況,接受監(jiān)督。

第七條  南、北區(qū)以外的科室,每月除自行考勤上報情況外,由監(jiān)察室不定期抽查,作為考勤依據,計算考勤情況。

第八條  影像考勤情況作為科室(單位)和個人日??冃Э己思澳杲K德能勤績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剖?/span>(單位)和個人考勤率低于局機關平均考勤率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根據實際情況,局機關對考勤情況突出的科室(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發(fā)布:2007-03-27 15:1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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