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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輔導:契稅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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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對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下列方式視同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予以征稅: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對于《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二、課稅對象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發(fā)生產權轉移變動的土地、房屋。

  三、稅率

  契稅的稅率為3%~5%,各地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征收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無論是否劃分房產的價格和土地的價格,都以房地產交易契約價格總額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時,以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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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3 10:2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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