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點贊”了嗎?——微信營銷成消費投訴新熱點透視
“關注××東貿店官方微信,轉發(fā)此條微信至朋友圈,點贊次數達5人以上的可獲得××影城兌換券……”“荔枝紋牛皮包包閃亮登場,5色,29寸、20寸,價格330元、390元,需訂貨,訂貨產品不退不換……”如今,微信“朋友圈”不僅擴大了人們的社交范圍,也成為商業(yè)營銷的陣地。與此相應,由微信營銷引發(fā)的糾紛成為一些地方消費投訴的新熱點,給維權帶來新課題。
“點贊有禮”引發(fā)糾紛
因事先承諾不能兌現,由微信營銷引起的消費投訴數量逐漸增多。在江蘇省蘇州市,今年第一季度的消費投訴中,就出現了這種情況。據統計,蘇州市各級消保委共受理微信“點贊”營銷投訴及咨詢55件,投訴主要集中在餐飲、娛樂、超市等多個行業(yè)。
近兩個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工商部門也接到10多件涉及“點贊”微信營銷的投訴。家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的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轉發(fā)了騰飛洗車行集“贊”送免費洗車卡的信息?;顒臃匠兄Z只要集齊50個“贊”,就可以免費得到一張價值200元的免費洗車卡。為了集齊50個“贊”,她幾乎給每個微友都私發(fā)了一個求“贊”的請求。當她好不容易集齊50個“贊”去兌換洗車卡時,被告知只有前50名才可以獲得免費洗車卡,而李女士是第66位。
據了解,微信“點贊有禮”活動引發(fā)的消費糾紛有如下特點:
一是兌換實物與所承諾禮品不符。多數消費者收到商家寄送的禮品后,發(fā)現實際禮品與商家微信中所述禮品在外觀、質地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一方面因商家上傳禮品圖片過度美化,導致一定程度上失真;另一方面商家為追求利益、降低成本,不乏以劣代優(yōu)、以次充好現象。
二是潛在消費誘導顧客。此情況多發(fā)生在旅行社等非實體銷售行業(yè),在“點贊有禮”中提供某種服務項目。消費者前往兌換免費服務時,被告知需支付導游費、服務費等額外費用。部分實體產品商家在兌換禮品中存在收取禮品個稅行為,導致消費者不滿,引發(fā)糾紛。
三是商家在承諾及履行上出現偏差。部分商家利用受地域限制難于追責的條件,對滿足禮品兌換要求的異地消費者采取不理睬、拖延等方式應對訴求。另有部分商家為搶占微信宣傳平臺而盲目跟風,對活動成本、客戶服務未作好充分準備,導致活動無法有序進行,甚至糾紛不斷。
四是濫用最終解釋權。部分商家在“點贊”活動內容敘述中寫明最終解釋權歸屬,一旦活動收尾,對滿足兌換條件的消費者,以改變禮品實質內容、變更活動規(guī)則或條件等,變相推卸責任或逃避責任。
法律界人士認為,確有商家打著微信“點贊”活動的旗號欺騙消費者,規(guī)范微信營銷,法律有待完善。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商家在微信平臺發(fā)布的“點贊”活動屬要約行為,消費者按要求完成“點贊”,雙方形成了消費合同且生效,商家必須依法履行合同,否則就屬于違約。商家不能以禮品發(fā)放完畢或者“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來逃避責任。
據哈爾濱市工商局負責人介紹,對于消費者的這些投訴,已及時轉給商家轄區(qū)的工商所處理,目前正在進行調查。由于微信“點贊”營銷最近才興起,工商部門正在對“點贊”營銷進行前期研究,待摸清情況后,將制定完整規(guī)范細則,比如規(guī)定商家發(fā)布營銷信息時必須寫明所有的限制條件及參與細則,尤其是時間、折扣、名額等。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參加“點贊”活動時要擦亮眼睛,看商家是否有實力并講誠信,不要貪圖小利而盲目“點贊”,要特別小心別掉進詐騙和違法犯罪陷阱,別讓手機內存儲的個人信息、銀行賬號、電話費被竊取。在集滿“贊”后,要通過轉存、收藏、截圖等形式保留好證據,若發(fā)生問題可第一時間投訴,工商部門可據此快速認證,維護權益。
“朋友圈”代購維權困難
“人生就像微信‘朋友圈’,你永遠不會知道身邊的哪一個好友,會成為下一個代購。”這個在網上廣為流傳的句子,調侃的正是時下流行的“朋友圈”代購現象。
4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的黃女士在微信上刷新“朋友圈”時,發(fā)現一位朋友最近新開了一家法國女包專柜代購店,商品價格普遍較低,其中一款香奈兒Chanel經典口蓋包價格僅1200元,更是讓黃女士心動不已。很快,黃女士便聯系店家,并通過銀行轉賬完成付款。沒想到,女包使用還沒一個月的時間就嚴重褪色,一些地方出現開裂。這個低價淘來的名牌女包顯然是假貨,黃女士后悔不已。翻到微信里的“朋友圈”記錄,卻再也無法打開朋友的代購店了。苦于不小心丟失當初銀行轉賬憑證,無法確定投訴對象,維權困難的黃女士只得自認倒霉。
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對此,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解釋,如果消費者是通過微信認證的公眾賬號購買的商品,微信平臺是應當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但如果是通過私人微信賬號進行的交易,消費者權益可能很難得到保障。
荔城區(qū)工商局12315服務臺主任李益群介紹,目前工商部門只能管轄有登記備案的網店經營者,而微信是一種虛擬網絡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過微信號、QQ號、手機號等形式添加,一般情況下無法確定真實身份,私人營銷賬號也很難找到,造成目前微信營銷監(jiān)管存在很大困難。一旦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出現商品質量問題或拒絕履約等消費糾紛,除非銷售者明示固定經營場所,否則消費維權將出現無源追溯的困局,往往無法介入處理。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微信上購買商品,盡可能選擇第三方支付方式進行支付,并保留聊天記錄以及銀行的轉賬憑證,為日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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